【精品】认识与实习报告模板集合8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认识与实习报告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认识与实习报告 篇1《在路上》那书上讲述了此次创业活动的全过程,对于里面有许多成功创业者的感言多半随自己翻阅书那一瞬间而被遗忘,此刻想想:人的一生中无论你是处于那个行业,无论你是干什么的,我们的生活总是有目标的有方向的。我们每天在为理想而奋斗。在奋斗者中对于一帆风顺的没有几个,其中总是要遇上各种挫折各种自己无法想象的灾难,在我的心中似乎每个奋斗都要经历灼烧他们心理承受力和人格尊严的故事,而对于其所达到的成绩就与他们内心所经受的煎熬的程度所成正比。生活中的奋斗者多,而至于有所成绩的奋斗者却十分的少,大部分人无法承受内心的煎熬而放弃了,最终无法成功。
人生中既然选择了自己奋斗的目标而坚持”努力不一定成功,放弃一定失败“的心态来奋斗来努力,至于成功与失败在天意了,过分的计算结果只能让自己犹豫前,错失成功的机会。
从20xx年8月10号我开始在已经20天了,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了学不到的东西,也认识到了自己很多的不足感觉收益非浅,以下是我在实习期间对工作的总结以及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想谈一下实习的意义。
实习是一种对用人单位和实习生都有益的人力资源制度安排。对接受实习生的单位而言,是发展储备人力资源的措施,可以让其低成本、大范围的选择人才,培养和发现真正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人才,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关手段,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如实习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文化和理念,从而增强社会对该组织的认同感并赢得声誉。
对学生而言,实习可以使每一个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尝试不同的工作,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逐步完成职业化角色的转化,发现自己真实的潜力和兴趣,以奠定良好的事业基础,也为自我成长丰富了阅历,促进整个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作为一名学生,我想学习的目的不在于通过结业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然而步出象牙塔步入社会是有很大落差的,能够以进入公司实习来作为缓冲,对我而言是一件幸事,通过实习工作了解到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得学习的目的性更明确,得到的效果也相应的更好。
其次,我介绍一下我实习所做的工作。
再次,我要总结一下自己在实习期间的体会。
认识与实习报告 篇2姓名
学号:
院系:理学院08化学
指导教师:
实习单位:南湖橡胶厂
实习报告
实习是学校为我们即将毕业的学生提供一个学习的机会,在暑假期间由学校安排到南湖橡胶厂进行为期二十天的实习,实习期间我们和正常工人一样作息。由于考虑到安全问题,将我们安排到的生产车间是成型区,都是纯手工制作。让我们体验到团队精神,有汗水才有回报。在这里我们度过了有苦又累有快乐的二十天。
实习目的
实习是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应用到实际生产中来,培养我们对未来工作的认识增加我们对具体的生产的了解。扩大我们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培养我们的组织性、纪律性、集体意识。同样的让我们了解社会,找工作的困难,让我们更好的锻炼自己。
实习单位介绍
云南省南湖橡胶厂始建于1970年,位于云南省蒙自县新安所镇,隶属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垦总局)。是以设计、生产、销售各式热硫化布面胶鞋为主的国有中型企业。目前有胶鞋成型生产线10条,单班年生产能力1500万双,主要产品有“石林”牌运动鞋、劳动用鞋、休闲鞋、轻便鞋、童鞋及“生力”牌解放鞋六大系列,共56个品种,400余种规格。其产品销往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等国内10余个省市,部份产品通过转口贸易至越南、老挝、缅甸、泰国等周边国家。企业通过30余年的建设发展,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管理经验,先进的检测设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是云南省胶鞋行业生产规模最大、发展最快、产品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胶鞋生产企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居全国同行业前10位,居云南省第一位。
近年来,企业在自我发展的进程中始终坚持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树名牌、创名牌为重点,不断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的变化,在质量管理上奉行“品质源于工序、质量在我手中、用户在我心中”的质量管理理念,持续不断地向市场和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优质的售后服务,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及消费者的充分肯定。企业及产品先后荣获“云南省一级先进企业”、“云南省消费者喜爱商品”、“云南省优质产品”、“云南省首批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公认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中国知名胶鞋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等殊荣,并在胶鞋行业中率先通过了ISO9001:20x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实习内容
胶鞋的制作工艺由混炼出膜、制片、成型、硫化五个大的工序组成。混炼是用炼胶机将生胶或塑炼生胶与配合剂炼成混炼胶的工艺 ,是橡胶加工最重要的生产工艺。橡胶混炼过程就其本质来说是配合剂在生胶中均匀分散的过 程,粒状配合剂呈分散相,生胶呈连续相。在混炼过程中,橡胶分子结构、分子量大小及其分布、配合剂聚集状态均发生变化。通过混炼,橡胶与配合剂起了物理及化学作用,形成了新的结构。混炼胶是一种具有复杂结构特性的分散体系。由于生胶的粘度很高,为使配合剂渗入生胶中并在其中均匀混合和分散,必须借助于炼胶机的强烈机械剪切作用。混炼工艺依所用炼胶机的类型而异。炼胶机主要有开放式和密闭式两类。较新型的混炼机是螺杆传递式装置,可节省能源和占地面积,能减轻劳动强度,并且便于连续化生产。硫化是橡胶大分子在加热下与交联剂硫磺发生化学反应,交联成为立体网状结构的过程。经过硫化后的橡胶称硫化胶。硫化是橡胶加工中的最后一个工序,可以得到定型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橡胶制品。在橡胶的网状结构中,硫磺交联键(其中硫的原子数n≥1;而未交联的硫原子数为Sx或Sy)的密度,决定着橡胶的硫化程度。后者在工艺实践中,是以胶料宏观的物理机械性能或橡胶粘度的变化来判断的。为了安全,工厂将我们安排的成型车间,两人一个岗位,有套帮、刷浆、压大底、贴围条检测等等工艺,都是纯手工的,每天早上八点上班,中午有吃饭时间休息,下午四点左右基本能完成6000双的生产任务。
实习心得
在实习期间我有很深的感触,很感谢学校能给我们提供这个实习的机会,让我们提前体验到学工科的不易,获得了课堂里边得不到也想不到的知识,也许将来不会走上这个岗位,但是现在所学的知识和感受却是终生难忘。虽然脏点累点,这些 ……此处隐藏16062个字……公司资料在互连网上开始发送,并通过电子邮件向相关企业发送相关的会展项目信息,同时还通过网络查找与会展项目相关的信息和会展项目所在国家的经济信息等进行分析该会展项目的诱人之处。最后我们有针对性的给通过电话向顾客传播我们的产品。 实习总结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人说:电话营销作为一种能够帮助企业获取更多利润的营销模式,正越来越多地为众多企业所采用,且对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意义。但也有人说:电话营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在今天这个时期都已经被很多的人认为是一种过时的,太过传统而且效率很低的营销方式。但是无论怎么说,时尚也好,过时也罢,纵观现实,电话销售依然是帮助企业增加利润的一种有效销售模式。
电话营销即通过使用电话、传真等通信技术,来实现有计划、有组织、并且高效率地扩大顾客群、提高顾客满意度、维护顾客等市场行为的手法。作为一种营销手段,电话销售能使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快速地将信息传递给目标客户,及时抢占目标市场,也是是现代企业采取的最为直接和高效的营销方式。但是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行业,电话营销有不同的侧重点。会展做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尤其海外的会展要介绍给中国的企业吸引中国企业出国参展,那么它自然有自己的一道与众相同而又与众不同的电话营销方案。
认识与实习报告 篇8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现在开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一)第一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以下简称金都市场)与张德成、石静、白淑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驳回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金都市场承担。事实和理由:联发公司称刘智万系该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刘智万每年向联发公司缴纳承包费,其额度为第五工程处承建的年工程总造价的2%。1998年4月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了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由联发公司和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998年4月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联发公司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超出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事后也未征得联发公司的追认,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第二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金都市场的诉讼请求:撤消木兰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金都市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法律关系,颠倒了事实真相。金都市场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系刘智万个人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而非与联发公司共同投资。1998年4月2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金都市场内的4、5、6号摊位售与三被上诉人,建筑面积均为73.18平米,每平米造价4000元,三人共计878160元,合同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交付总价款的50%,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再交付30%,剩余部分于1998年8月20日之前交清。合同订立后石静交付了10万元,张家珍(系张德成与白淑琴之女)为张、白二人各交付了10万元,此后三人又陆续交付了一部分
购房款,至1998年8月20日三被上诉人均未交清剩余款项,其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三被上诉人交清剩余款项共计73452.92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退还多交款项。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6日三被上诉人与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其取的摊位使用权后发现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量后发现石静4号摊位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4.62平米,5号摊位少了14.85平米,6号摊位少
了14.6平米,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了欺诈,因此请求金都市场退还多交款项。同时,被上诉人实际取得摊位使用权的期限比合同约定推迟了97天,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违约。此外三被上诉人尚欠金都市场6万元而非73452.92元。
三、法庭辩论阶段
第一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2.张德成、白淑琴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石静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向法庭提供);3.木兰县政府关于对刘智万在木兰县投资开发医药小区等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条件的文件。第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交纳
剩余款项73452.92元;2.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规定套
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组成,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标准计算金都市场
售给三被上诉人的面积比73.18平米还多,根本谈不上少给的问题;3.根据最高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三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金都市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权,延期交付摊位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
三被上诉人是与联发公司第五工
程处(即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与金都市场订立,
金都市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刘智万已不是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5.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所以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第一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是联发公司的下属单位,与联发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没有经联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给三被上诉人的收款票据上均盖有金都市场的财务专用章,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金都市场是同一主体,已经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
(三)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从1998年4月26日至1999年9月14日被上诉人与刘智万之间的购房款往来明细表;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三被上诉人尚欠其6万元购房款的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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